第598节(1 / 2)

苏厨 二子从周 6323 字 2021-07-07

而动手杀人的两个徒弟,只是执行团伙老大的命令,应属从犯。

另外他们被捕后,三人“至狱先引服”,这就属于自首。

因此依照熙宁新法,使用新法的减刑条款。

而相州当地的地方法院,却判他们死刑,之后刑部也没有驳正,是存在瑕疵的,这属于“皆为失入死罪之错判。”

失入死罪,就是官府错判,杀了不该杀的人,这属于重大失职!

周清之所以这么上心,是因为王安石变法的时候,搞了一个激励措施。

“若刑房能较审刑院、大理寺、刑部断狱违法得当者,一事迁一官。”

周清原为江宁府的司法官,很有才干。

王安石一直很欣赏他,做了宰相之后,便提拔他拔进了中书刑房。专门负责抽查往年的刑事判决档案,检查是否有错判、误判或者疑点,提出反驳。

在一事迁一官的激励下,周清“吹毛以求其失”,四年内升迁至供备库使、行中书刑房堂后官事。

这不是什么毛病,因为从律法上来说,只要周清的质疑是站得住脚的,那就会起到纠正枉法的良好作用。

所以赵顼便将案子交给大理寺复核。

负责复核的大理评事窦平、周孝恭认为,盗魁固然交待过徒弟“有救者先杀之”,但这里的“救者”,显然是指“执兵仗来斗者也”。

而本案中,被杀死的邻人只是“以好言劝之”,因此并不能算作盗魁前提中的“救者”。

也就是说,盗魁教唆这个前提,在此案中并不成立。

因此盗徒出手将他杀死,是此案的主犯,不可认定为从犯,依律当然应该判处死刑。相州的判决没什么差错。

两人商议之后,又去请示周清的上司、中书刑房检正公事刘奉世。

刘奉世听取了两人的解释,问道:“你二人是法官,自己拿好主意,回复陛下就可以了,何必来告诉我?”

窦周二人又说:“然则此案,实不可认定为‘失入死罪’。”

刘奉世说:“那你们就当坚持判断,从来没有人指示过,此案必须裁定为‘失入死罪’。”

于是大理寺作出对相州案的复核裁决——相州案不存在“失入死罪”的错判,周清的请求予以驳回。

周清不服,坚持相州案判决不当,要求再议。

于是赵顼又将案子交刑部审议。

刑部的法官最后却认为,周清的质疑有道理,相州案的判决有失误。

大理寺对此裁定当然不服,就在大理寺,刑部,中书刑房对此案展开大辩论之时,皇城司一封报告,让事件彻底改变了走向——“相州法司潘开,赍货诣大理行财枉法”,“赍三千余缗,赂大理寺”!

贿赂法司,妨碍司法公正,败坏大宋法度。赵顼当然不能容忍,勃然大怒,立即指示开封府,详查潘开行贿一事。

案情重大,事关朝廷司法,开封府领命之后立即审讯了相州现任法官潘开及相关证人。

到此,相州劫盗案,性质发生了彻底改变。

第八百八十四章 议定

原来的判决是否存在误判的问题,已经让位为相州法官是否妨碍司法公正的问题。

其次大理寺驳回周清的翻案,到底是严格按照法条得出的判决,还是确实收受了好处?

除了贿赂,大理寺是否还有来自其它瓜葛的“更高指示”?是否有更强大的力量,企图干预大宋司法?

如果有,那可是“塌方性腐败”的大问题!

权知开封府,正是苏油的族兄苏颂。

苏颂一行从辽国回到东京,赵顼在垂拱殿赐宴,奖赏出使有功之臣。

在宴席上,赵顼对苏颂不畏辛劳,跋山涉水,圆满地完成了任务提出表彰。宰相吴充也嘉许苏颂学识广博,处事机敏,在辽人关于冬至先后的刁难上,回答十分得体。

众人散去后,赵顼留下吴充:“古人云:‘路遥知马力,日久见人心。’子容之为人,我知矣。”

“李定之事,抗颜不让,不避斧钺之诛,足见他耿介忠直;贬处浙江,赈济灾伤,不贪一钱一米,可知他廉洁爱民;任使赴辽,灵机通变,不畏千辛万苦,说明他恪尽职守。”

“爱卿觉得,他此次回来,以何职委任,比较恰当呢?”

吴充回答:“陛下,苏子容学贯五车,通今博古。经史百家,无所不晓,星官算法,亦精于心。修史良才,不可不用。我欲请他再回史局。”

赵顼见吴充不晓其意,就直截了当地说:“现开封府尹告缺,朕想命苏子容任此要职,以安京师。”

吴充这才恍然大悟,忙说:“臣失虑了,臣这就布置舍人院拟旨。”

苏颂执法严明,听决精敏。上任仅仅半年,开封就秩序井然,四民乐业,各安其居,京师称治。

这案子落到开封府,很快便调查清楚了来龙去脉。

当年在相州负责审判此案的主审法官陈安民,如今已另迁他官,听说周清正在驳正这个案子,心里很是慌张,担心会被问责,赶紧“诣京师,历抵亲识求救”。

又给已经升任相州判官的潘开写了一封信:“大事不妙。尔宜自来照管法司。”

潘开立刻荡尽家产,带来开封,疏通关系。

恰好有一个叫高在等的相州人,在司农寺当差,潘开便托老乡替他找寻门路。